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粮食安全离不开法治护航。10月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立足国情、粮情,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重点更突出,逻辑更清晰。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总结提炼各地成熟有效经验做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体现出了系统性、整体性、前瞻性的立法思维,质量较高。
围绕粮食概念、种业安全、种粮者权益保障等内容,与会人员各抒己见,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明晰粮食定义
草案二审稿规定,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会人员提出,粮食安全保障法首先应当清晰准确地界定粮食定义。
邓秀新委员指出,草案二审稿关于粮食的定义采取了罗列的方式,这样比较乱,逻辑性也不够,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粮食,包括禾谷类(水稻、小麦、玉米、大麦、青稞小米等)、豆类(大豆、杂豆等)和薯类(马铃薯、甘薯)等”。
唐华俊委员注意到,草案二审稿中关于粮食的定义与国家统计局关于粮食统计的口径对不上。国家统计局所统计的粮食产量是指当年某一地区谷物、豆类和薯类的产量,谷物、豆类、薯类也都有明确规定的品种,建议用国家统计局关于粮食的定义和口径。
除明晰粮食定义外,巴莫曲布嫫委员建议研究增加有关“粮食安全”的定义。她指出,当前“粮食安全”已成为中国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有关其定义却众说纷纭,亟须从立法层面对“粮食安全”定义予以界定。
与种子法衔接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审稿规定了推进种业振兴、维护种业安全的内容。多位与会人员也关注到种业发展问题。
“种子是农业领域的‘芯片’,事关我国粮食安全,实现种业资源的自主可控,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林锐委员认为,为了突出对种业问题的重视,推动化解种业“卡脖子”风险,构筑国家粮食安全屏障,可以考虑单列一章“种业安全”,在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更好发挥法律的导向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王威东建议将种业良种培育单独列为一章,因为种业本身科技含量较高,培育新品种的时间很长,涉及内容也比较多,包括良种培育、推广,还有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把种子种业良种培育单独作为一章,和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等其他方面并列起来,可以提高在法律上的地位。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种子法,修订后的种子法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史耀斌委员建议将草案二审稿中推进种业振兴等内容与修订后的种子法再衔接一下,看如何适应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特别要结合最近几年种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更好地进行完善和具体化。
刘修文委员对此表示认同,他提出,粮食安全保障法应当与新修订的种子法相衔接,要更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近几年种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明确基本规范。比如,如何进一步解决好我国种子品种遗传基础窄,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的问题,如何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等问题,真正打好种业翻身仗。
保障种粮收益
分组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提出,要从种粮这一基础性步骤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提出更有针对性、打基础、利长远的措施。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魏后凯指出,农民增收事关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一定要处理好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的关系,要充分保障粮食生产者收益,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农民种粮和地方抓粮的积极性,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条明确提出,国家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刘修文认为,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的关键在于处理好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的关系,粮食安全是首要的,但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同时,也要让种粮的农民能够通过种粮稳定增收,不吃亏,这样才有种粮积极性。他建议对收益保障机制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以稳定种粮农民预期,农民有了种粮积极性,粮食安全也就有了保障。
孙其信委员注意到,“国家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的规定在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他建议将其突出为独立一条,以彰显其重要性。
除提高种粮积极性外,马立群委员认为,对粮食生产者的权益保护也至关重要。其中,粮食生产者个人技能的提升和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等都应得到保障,否则跟不上迅速发展的新技术要求,如果得不到及时培训,再好的技术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问题。因此,建议在法律条款中单独成章,或者在粮食生产章节中,增加一至两条专门保护粮食生产者权益的条款。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赵晨熙
编辑:李偲